8月1日起,《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截至昨日,所有的实施细则已全部制定出台。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提醒称,新的办事须知与原来变化较大,请市民群众办证前事先在网上查明相关信息后再前往公安机关办理。
本次公布的新办事须知共34项,包括外来人员落户须知、各类亲属投靠落户须知等,市民可根据须知要求准备申请办理的材料。
公安户政部门还同时公布了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户口权限和时限的通知》,市民可依据通知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业务权限,选择前往公安派出所、所属分局或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厦门市各级公安机关还将印制一批纸质办事指南置于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市局办证窗口,方便市民查看。
警方表示,为了确保户籍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已依据新政制定的各项业务办理须知公布在厦门公安网(http://www.ga.xm.gov.cn/)上,市民可登录厦门公安网“网上办事—户籍管理”专栏查询。
外来人员落户须知
办理条件
1.(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2)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所需材料
1.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2.市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拟落户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7.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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